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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更新日期:2025-05-07 09:38:38 点击次数:123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黑教规〔2019〕9 号)《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黑财教〔2024〕84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家庭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加强我校学生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管理,使家庭贫困学生最大限度地获得有效资助。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学校对家庭贫困学生的关怀,切实解决家庭贫困学生就学困难,确保资助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1、免学费资助对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学生,具体规定为:(1)农村资助对象: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民族地区(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学生。(2)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一、二、三年级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学生,助学金政策覆盖一、二、三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龙江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克东县、拜泉县、林甸县、望奎县、兰西县、青冈县、明水县等11个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二、资助标准:

1、免学费资助标准: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600元。

2、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三、申请条件:

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特定资助对象可直接申请,其他学生按以下条件申请: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德育考核良好以上;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认定流程及所需材料

符合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特定资助对象的学生,可直接申请认定,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本人申请书、户口本首页复印件(有户别、住址二个公章的页)和学生本人户口页(户口本由班主任负责审核)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明(村委会、派出所)。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宣传到位、学生申请、身份核验、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我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程序。

(一)宣传到位。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学校官网、公众号、招生简章、招生宣传、班主任培训等方式)向学生及家长宣传国家助学金政策及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将资助政策宣传到位,确保每位学生及家长都了解资助政策,做到应助尽助,不遗漏一人。

(二)学生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技工院校助学金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供受助所需纸制材料。

(三)审核认定。根据学生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相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

(四)不同类型受助学生所需材料

户口本首页复印件(有户别、住址二个公章的页)及学生本人户口本复印件、首次申请学生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注:所有类型学生均需提供此材料)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脱贫户登记卡或帮扶记录薄等材料复印件(体现帮扶单位公章)。

2)由学生家庭所在地县级政府扶贫办出具的、明确体现 “申请人家庭 在毕业学年内属于脱贫户或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内容的书面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注:以上两项所列材料具备其一即可。

2.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1)《特困供养证》复印件或学生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相关证明(需体现“申请人确为享受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人员”并注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2)供养待遇发放银行明细账单或存折复印件(能够体现申请人学期内的救助款发放记录)。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1)《低保证》复印件;无《低保证》的毕业生可提供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的相关证明原件或复印件,需体现“申请人所在家庭确为申请助学金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并注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2)低保补助金记录,提供申请助学金前三个月低保补助金发放记录的银行交易明细账单或存折复印件,体现姓名面和记录页;

3)需提供低保人姓名页。

4.孤儿

申请人的《孤儿证》复印件。

5.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

1)家庭成员《残疾证》复印件;

2)申请学生及家庭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类型之一即可: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无法开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需提供由事实监护人签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学生及监护人户口复印件等佐证材料,我校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多方核实出具认定工作小组认定确认书;

3)需提供残疾家庭成员户口页。

6.烈士子女

提供《革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

7.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

1)需提供低收入家庭成员户口页;

2)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乡低收入家庭”待遇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需体现“申请人所在家庭确为申请助学金年度内为‘城乡低收入家庭’”并注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8.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提供家庭所在地的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或机构)开具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无法开具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必须提供重大自然灾害受灾证明、重大突发意外事件伤害证明、重大疾病病例等,同时提供由事实监护人签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学生及监护人户口复印件等佐证材料,学校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多方核实出具认定工作小组认定确认书。

9.连片特困地区

本地区学生只需提供村委会证明即可。

(五)结果公示。名单确定后在班级、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建档备案。复审合格后,提出本校当年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获资助学生名单,报市人社局审批完毕后,所有纸制材料进行归档。

(七)抽查核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后,随机抽选一定比例(不低于 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了解核实,并存留相关核实工作的原始记录。

(八)国家助学金于每年秋季和次年春季分二次发放,由学校通过一卡通平台进行申报,转到财务系统,在财政拨款到帐后,为确保资金安全快捷,学校将在第一时间采用学生本人社保卡形式直接发放到获资助学生手中。

(九)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有下列行为的将暂缓或终止享受国家助学金、免学费:

1.发现有弄虚作假,不符合受助条件者,取消资助资格。

2.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学校退学、开除或受到法律制裁的,终止其享受国家助学金。

3.自动退学或因其它原因退学的,终止其享受国家助学金。

4.受助学生本人自愿申请取消资助的,可以终止其资助。

五、管理与监督

1、党和政府对中职学生实行的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是一项重大惠民政策,学校各级部门和班主任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2、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3、学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环节,相关部门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管要求。

4、学校主管领导将会同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加强督查,并设立举报电话0453-6497866。对任何部门任何个人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侵占、挤占、挪用和瓜分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行为,学校将依规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纪检和司法机关处理,坚决予以辞退。

六、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牡丹江科工技工学校

2025年4月